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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聯合體”附加企業的安全隱憂

    作者:網絡????發布時間:2021-01-04 08:11 ????瀏覽次數 :


    《沈海高速溫嶺段“6·13”液化石油氣運輸槽罐車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一下簡稱《報告》)在2020年最后一天對外公布。
     
    作者反復閱讀這篇《報告》,卻有一種似曾相識的感覺,因為報告里邊的涉事企業——瑞安市瑞陽危險品運輸有限公司,使我聯想到了發生在2017年臨沂臨港“6.5”金譽石化爆炸案里面的涉事企業——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
     
    這二者的相似之處在于,它們都屬于化工產業鏈中的運輸環節,都是為化工生產銷售服務的運輸企業,我稱之為“化工聯合體”的附加企業。
     
    之所以被稱之為“化工聯合體”的附加企業,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是法人問題。通過“天眼查”查詢,瑞陽危險品運輸公司董事長葉巖福任職17家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14家,擔任股東6家,擔任高管12家,均屬于燃氣生產和供應企業,例如:浙江瑞源燃氣集團有限公司、溫州昌泰電力燃氣有限公司等等,這些企業經營范圍包括石油液化氣儲存和充裝、燃氣管道建設及燃氣供應、戶內燃氣管道安裝、危險貨物運輸等,幾乎涵蓋了石油液化氣的全產業鏈。
     
    其次是注冊資本。瑞陽危險品運輸公司注冊資本僅有區區59.5萬人民幣,與上述產業鏈中動輒注冊資本幾千萬元的公司相比,這家運輸公司的規模算是小之又小了。
     
    第三是管理問題。上述產業鏈法人結構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法人人格混同”,各公司之間極易發生財產混同、業務混同和人事混同?!秷蟾妗分赋觯?/div>
     
    “事故槽罐車登記所有人為瑞陽運輸公司,但實際由溫州昌泰電力燃氣有限公司出資購買,主要為昌泰公司承擔液化石油氣運輸服務,且駕駛人員、押運員工資、社保也由昌泰公司承擔,存在昌泰公司車輛掛靠瑞陽運輸公司運營的行為。”
     
    《報告》提到的瑞陽運輸公司、溫州昌泰電力燃氣有限公司的法人均是葉巖福,這就是“法人人格混同”的典型表現,跟2017年臨沂臨港“6.5”金譽石化爆炸案里面的涉事企業如出一轍。
     
    “化工聯合體”企業的的首要目標是利潤,核心任務是銷售,其他一切活動均圍繞此運轉,包括運輸環節。當安全意識讓步于利潤優先之時,安全底線被擊穿是毫不意外的事情,而運輸環節作為危險化學品產業鏈中風險性極高、不確定性極強的一環,頻頻出事就是大概率的事情了。不過,在企業主要負責人心目中運輸環節不算是重點考慮的事情,也許僅僅是整個產業鏈的細枝末節了。
     
    看看《報告》披露的瑞陽運輸公司在安全生產方面都忽視了哪些問題:
     
    1.未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1)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十一條規定,未按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企業負責人不具備安全員資格證。
     
    ——注:安全人員被忽視。
     
    (2)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2018年以來安全管理經費未按規定使用,2019年安全管理經費未及時提取。
     
    ——注:安全經費被忽視。
     
    (3)違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應急預案內容不完善,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注:應急演練被忽視。
     
    (4)違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未嚴格實施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制度。
     
    ——注:安全教育被忽視。
     
    2.未落實GPS動態監控主體責任。違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通過簽訂虛假合同逃避GPS動態監控主體責任。違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執行GPS動態監管制度,長期對動態監控中發現的駕駛員違規行為放任不管,導致駕駛員違規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
     
    ——注:車輛動態監控被忽視。
     
    3.違規委托填報電子路單。違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 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將電子路單委托給溫州七星科技有限公司代為制作且未履行監督主體責任,導致電子路單虛假填報。
     
    ——注:電子路單被忽視。
     
    4.車輛違規掛靠經營。事故槽罐車登記所有人為瑞陽運輸公司,但實際由溫州昌泰電力燃氣有限公司出資購買,主要為昌泰公司承擔液化石油氣運輸服務,且駕駛人員、押運員工資、 社保也由昌泰公司承擔,存在昌泰公司車輛掛靠瑞陽運輸公司運營的行為。
     
    ——注:最后,車輛人員管理也被忽視。
     
    給人的感覺,瑞陽運輸公司僅僅是掛名的空殼公司,主要作用就是方便車輛掛靠,實際上并沒有獨立的經營自主權和管理權,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從何說起呢?
     
    作者認為,對“化工聯合體”中的運輸公司的安全監管,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面臨的挑戰還真不少,一些顯性問題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完全可以發現和處置,譬如《報告》提到的安全人員、安全經費、應急演練、安全教育、動態監控、電子錄單等問題。
     
    難點主要表現在一些隱性環節,例如:
     
    由于財務混同、人事混同,運輸公司名下的車輛是否屬于掛靠,產權關系、勞動關系、運輸組織、財務管理等是否統一不太容易發現;
     
    由于產業鏈業務緊密相連,安全員、駕駛員、押運員、充裝人員、操作工等崗位角色不分,在各關聯公司之間交叉任職,承運、托運、裝卸等諸多環節責任很難搞清;
     
    由于外籍車輛長期在本地經營,備案環節難以落地,或者本地籍車輛長期在外駐點經營,車輛管控難上加難等等。
     
    解決上述難題,《報告》提出了六個方面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作者認為有兩點應當特別重視:
     
    其一就是實現“化工聯合體”運輸環節的第三方專業化,按照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模式建立專業運輸服務組織,實現經營自主權,明確管理責任。
     
    即便實現不了完全的第三方服務專業化,至少應當聘請第三方管理團隊加入運輸企業,逐步規范經營行為。
     
    其二就是全面提升?;愤\輸協同監管能力。嚴格依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規定的六部門監管職責,落實?;愤\輸全過程監督。
     
    “化工聯合體”本就密不可分,政府部門靠單打獨斗是完成不好監管任務的。因此要加快建立健全監管信息共享機制、聯合執法機制、聯合懲戒機制等,全面推進?;愤\輸領域協同監管。
     
    看看“6.13”事故造成的人員和財產損失吧:
     
    ——20人死亡,175 人入院治療(其中24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9477.815萬元。
     
    這些損失讓多少家庭一夜之間家破人亡?這些損失足夠壓垮多少家企業?
     
    化工產業的大老板們是不是該算一算這筆賬了?
     
    海恩斯法則指出: 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
     
    安全生產信奉這個法則。
     
    因此,強調“6.13”事故背后有多少偶然因素是沒有意義的。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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